通知公告

关于办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变更事项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如遇以上项目变更,如子女达到入托、入学年龄、子女停止学历教育,父母达到赡养年龄或者去世等情况,请及时更正自己的个人信息以免造成年末的税款补缴。特别注意,非独生子女在填报赡养老人的信息时,这项的月扣除最高1000元。

教职工请通过下载手机APP二维码(见下图)操作,并于2019101号前完成更正,以免影响数据的采集。

                         

                         

注意:填报时请选择扣缴义务人:山东理工大学。

  

          计划财务处

 2019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