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办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是此次个税新政的重要的政策红利,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我校采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远程办税端的方式,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即教职工通过下载手机APP搜索“个人所得税”网上远程办税端或扫描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二维码(见下图)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计划财务处根据每月接收的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为每位在职职工办理专项附加扣除。2019年1月份接收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间为2019年1月7日,以后月份接收信息时间为每月1月1日。

 

注意:填报时请选择扣缴义务人:山东理工大学。

三、专项附加扣除中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教职工,需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5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教职工,可自其申报次月由计划财务处按照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

四、如果教职工在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中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的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税款多退少补。

五、教职工对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按照相关规定留存税务主管部门备查的资料。

六、个人所得税改革政策、解读及注意事项见国家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改革”专栏,网址:http://www.sd-n-tax.gov.cn/col/col63884/index.html

  

  

       计划财务处

       2019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