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退还教职工集资本金和利息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字〔2014〕38号)和2015年9月11日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召开的全省高校债务工作电视会议的要求:各高校教职工集资必须于2015年底前,以不高于贷款基准利率水平,将教职工集资全部置换为银行贷款,解决不合规问题。

经学校研究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批准,将我校教职工集资置换为银行贷款,并退还教职工集资本金和利息。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请有关教职工准备好退还集资的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正面在上,背面在下,在右下方空白处签名并留下联系电话);(2)股权证;(3)集资收据。于2015年12月1日至12月4日交计划财务处后勤财务部(鸿远楼二楼西214房间),计划财务处核实相关资料无误后开具受理证明。

2.教职工集资置换为银行贷款后,按同一截止日期,将本金和置换日前的利息分别转入职工个人银行卡中,请注意网上的发放通知并及时查对银行卡本金和利息转入情况。

3.请各部门、单位通知有关教职工并请教职工互相转告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咨询电话:2780549(内部电话:80549)。

 

             计划财务处 

              201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