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山东理工大学关于严肃财经纪律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理工大学关于严肃财经纪

加强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各党委、党总支,各部门、单位:

《山东理工大学关于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的规定》业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东理工大学委员会   山东理工大学

   2015年6月19日

 

 

山东理工大学

关于严肃财经纪律  加强财务管理的规定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是积极推进依法治校、党风廉政建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健全财经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审计厅《关于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的意见》(鲁财办〔2014〕23号)等有关规定和中共山东理工大学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办法》(鲁理工大党发〔2015〕7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预算管理

1.预算管理是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的基础和前提。各项收入和支出都要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统筹各项收入安排支出。严格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强化预算约束。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套取预算资金。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各项收入。严禁用任何收入直接抵顶支出。

2.经学校研究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确需调整、追加的,由责任单位提出调整、追加方案,由计划财务处审查调整预算,确需追加预算经费的,按程序报学校审批,计划财务处根据批复追加预算。

3.进一步加强预算支出的刚性约束。严格执行各项预算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严禁列支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把好资金使用、票据管理和支出审批关。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公务卡结算、国库集中支付等财政制度,规范结算方式。

二、加强收入管理

4.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各部门、单位各种收入都要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相应各项支出也纳入学校预算通盘考虑,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挪用公款等行为。

5.加强教育服务收入管理。各部门、单位举办(联办)的各种成人教育、专业学位、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等学历班和培训班的收入上缴学校时须附学生名单,学生毕业学校发放证书时各主管部门要与计划财务处核对缴费情况。学费减免要按程序报批。

6.各种收费实行审批制度。各部门、单位各项收费、押金、保证金、罚没收入、会费收入、代办(代收)款项、各种基金等,收费前必须报批,填写“山东理工大学设立收费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根据批准的项目、标准、范围等要求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私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超标准收费或扩大收费范围,不得私自购买并使用各种发票、收据,否则一律按“乱收费”处理。

7.加强零星收入管理。各部门、单位各种临时、零星收款由计划财务处与其共同办理,不得将资金存入个人存折,更不得私自使用该项资金。各部门、单位收取的各种赞助、捐赠款,外单位给付的折扣、手续费、业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要有与有关单位签署协议,并将款项上缴学校,按规定用途使用和处理,严禁设立“小金库”。

三、强化支出控制

8.严格执行大额经费支出集体研究审批制度。各学院在坚持院长“一支笔”签批制度的原则下,进一步强化党政分工合作、监督制约的运行机制,实行经费预算、非预算支出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审批。经费支出实行报销会签制度,在院长签批后,由党总支书记会签(书记、院长1人兼的,由副书记会签)。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均可以通过自己设置的密码查询本单位的经费收支和使用情况,做到公开透明。

9.严控“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简称“五项经费”)支出。“五项经费”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执行中不得随意突破预算。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公函、审批和清单制度,不得报销无公函的公务接待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严禁以会议、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10.严格控制公务经费开支。控制差旅费、电话费、交通费、车辆运行经费、各种校内宣传品印刷费等开支。要严格控制公务经费支出标准,对超标准的开支不得签批。

11.实行教材资金管理零库存制。研究生、本专科生、成人教育等各种教材必须建立健全出入库手续,实行教材资金管理零库存制,并严格执行招标采购,严格发放手续,减少损耗,规范报废等手续。

12.财务报销要“一事一报”。完成一项公务活动或发生一次公务消费后,应将有关的全部财务票据(发票、审批单等)一次报销完成,不得拆开分次报销。

13.实行结算过程特殊情况审批制。针对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银行转账)结算、劳务费发放、大额现金借款、票据丢失、大型超市或异地购买办公用品(耗材)等、报销票据不完整、负担校外人员住宿费(交通费)等特殊情况,要填写“山东理工大学特殊情况结算审批表”(见附件2),由部门、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四、严格管理专项经费

14.加强专项经费的预算与支出管理。学校预算安排的教学建设、学科建设、科研建设、队伍建设、专项维修、基本建设等各类专项经费,都是为完成相应的“特定工作任务”而划拨的专项经费,具有特定的用途和支出范围。各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经费要完善细化经费管理办法,指导项目(经费)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明确经费用途、支出范围、标准,加强对专项经费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各类专项经费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经费)应严格按照预算使用经费和报销支出,不得变通挪作他用和改变支出范围。

15.加强专项经费的使用与结项管理。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对预算下达专项经费进行合理规划,积极落实建设目标,跨年度项目原则上按年度拨款,当年完成建设任务,当年完成支出,在年度结束30天内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结项(阶段)验收,进行绩效考核,并将专项经费完工(阶段)报告及项目经费处理意见报送计划财务处。特殊情况经批准继续结转使用的,延迟期不得超过一年。延迟期结束后,学校将收回专项经费。

五、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

16.实行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继续实行项目负责人经费支出承诺制和结项经费审查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要对支出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负责税务、审计等监督机关的问责答疑。各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和上级等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各项劳务支出要依法纳税。基层单位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预算审核及外拨资金、项目负责人本人开支项目的审核责任。

17.实行科研经费预算制度。继续实行科研经费预算制度,不论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对科研项目预算有无要求,均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科研经费预算编制使用统一的“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表”(见附件3、4),其中:横向科研课题“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表”应作为课题合同附件。项目负责人要树立按任务定预算,按预算控支出的观念,明确各类经费的使用范围、明细与标准,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不得超预算使用经费。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时同时对列支的预算项目及对应的会计科目予以注明。预算确定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取得经费管理部门或委托方的书面同意。

18.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支出管理。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不同项目之间,经费不得混用,与项目研究无关的费用不得列支(包括私人车辆的保险、ETC、车辆维修等)。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19.严格科研课题结题验收中的经费管理。科研课题结题验收工作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文件规定,不得利用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20.逐步推进科研财务信息公开。对非涉密项目,在学校内部分级逐步公开项目组人员构成、协作单位及人员组成、预算批复、预算调整、经费支出、外拨经费、资产购置等情况;同时实行科研经费审计报告公开,整改情况公开,处理结果公开。

六、进一步规范劳务费的管理与控制

21.规范专家讲学、项目评审等费用支出范围。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举办的各类专家讲学和项目评审,可按规定向被邀请的校内外专家发放讲学费或项目评审费(含各类咨询费、论证费、鉴定费等)。专家讲学,是指各类教学讲座、学术讲座、形势政策报告和其他讲学、讲座等。项目评审,是指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科研项目评审、学科专业评估或专业认证评审、教育教学成果评审、各类学生毕业论文答辩评审、各类学生活动或竞赛评审、学校重大项目评估或论证评审等。

22.严格控制发放标准。校外专家讲学费发放标准(税后):

(1)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最高不超过3000元。

校外专家评审费的发放标准(见附件5)。

校内专家讲学和评审费,按照相同级别标准的50%发放。

23.实行专家讲学与评审费用备案审批。除职称评审、科研项目评审与结题验收评审、学生答辩及学位论文评审等学校常规工作外,其余各类专家讲学或评审实行备案审批,由主办部门填写《山东理工大学专家讲学与项目评审审批表》(见附件6),报有关职能部门备案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具体备案部门如下:

(1)教学类专家讲学或评审向教务处或研究生处等职能部门备案;

(2)学术类专家讲学或评审向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等职能部门备案;

(3)形势政策等其他讲学、讲座或评审向党委宣传部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4)学生科技竞赛等向学生工作处、团委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24.劳务费发放与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使用统一的《山东理工大学劳务费发放明细表》(见附件7),学校职工和学生一律通过银行卡发放,校外人员一般也通过银行卡发放。

25.科研项目劳务费支出管理。横向科研经费中有支付劳务费预算的,必须是课题组成员或实际参加该项目科研工作的学生,不得以其他人员名义冒领套取劳务费。纵向科研经费支付劳务费按国家管理办法执行。

26.下列人员不发放讲学费或评审费:

(1)组织评审的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

(2)履行本人岗位职责参与评审的有关人员;

(3)参与该项目、课题研究的有关人员;

(4)履行本部门、单位工作职责举办各类培训讲学的人员。

27.根据《山东理工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15〕7号)第二条绩效工资的界定,“绩效工资实施后,各部门、单位不允许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自立名目发放津贴补贴”。各部门、单位的各种加班费、劳务费等均纳入全年奖励绩效工资总额之内。

七、进一步加强办公经费的管理与控制

28.从严控制办公用品、耗材等费用。严格遵守《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的规定,从紧从严控制办公用品、计算机耗材、小型办公设备仪器等物品的采购以及打印费、复印费等费用。

29.加强办公用品、耗材的采购管理。办公用品、计算机耗材、小型办公设备仪器要从专业公司(商店)购买,一般不得从外地或大型超市购买。学校通过招标选择供应商,确定购买和供货渠道。能批量采购的,原则上要公开招标采购。单件或少量购买要事前经资产管理处批准后方可购买。从外地或大型超市购买、应招标采购而没有招标采购且未经事前批准的,一般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需事前申请,经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处及计划财务处同意后,附“山东理工大学特殊情况结算审批表”方可报销有关费用。

八、规范经营性资产管理

30.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学校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种独立经营的法人实体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成立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建立公司章程、规范公司财务管理。

31.加强学校资产收益管理。凡利用学校国有资产所获得的各种经营性收入,包括利用公有房屋、土地、办公设施、实验设备、计算机房等资产的管理、服务、经营和租赁收入等均属于财政资金,应及时足额上交学校,学校上缴省财政返回后再根据学校有关政策进行分配,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等合法收益。

九、加强筹资及合同管理

32.加强资金募集、使用、收益与分配管理。严禁法人以外的任何单位以各种形式募集个人资金。各类法人单位的个人股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每期分配利润按照红利不超过每股税后利润,且必须同股同利的原则,经本组织或股东会集体研究决定。部门、单位不得对外出借资金,各种银行存款所产生的利息等收益,按资金性质归属原资金渠道所有,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严禁通过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获取单位和个人利益。

33.实行经济合同审查签证制度。严格执行《山东理工大学合同审查备案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06〕第129号),所有对内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学校制式合同除外)必须经法律事务室审查签字、计划财务处审核无误后加盖“山东理工大学合同专用章”。任何部门、单位非经学校法人授权,不得用本部门、单位行政章对内对外签订合同,否则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签署单位和单位负责人负责。造成损失和影响的学校法人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对有关签署单位和单位负责人行使追偿权。

十、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

3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积极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构建以预算管理为主线,以资金管控为核心,以防范风险为目标的制衡机制。建立健全权责明晰、权责对等的经济责任制。强化支出审核责任,确保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报销人对报销事项的真实性负责,确保财务票据(各类发票、审批单等)真实反映经济活动和公务消费的真实内容。审批人要严格审查报销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履行好管理与监督责任。严格禁止虚假票据套取经费、凑单据报销套取经费、因私消费票据报销套取经费。

35.建立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纪委监察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定期对经费使用和报销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特别要对虚假票据套取经费、凑单据报销套取经费、因私消费票据报销套取经费以及超范围、超标准使用经费等违规违纪违法经济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

36.从严处理违规违纪事件。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公然违规违纪的典型案件,查实一起、剖析一起、通报一起,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零容忍”,严格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其他

37.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38.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理工大学关于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的规定》(鲁理工大党发〔201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山东理工大学设立收费项目申请表

     2.山东理工大学特殊情况结算审批表

     3.山东理工大学纵向项目经费预算表

     4.山东理工大学横向项目经费预算表

     5.山东理工大学校外专家评审费发放标准

     6.山东理工大学专家讲学与项目评审费用审批表

     7.山东理工大学劳务费发放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