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费报销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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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出差管理,落实《山东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山东理工大学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和《山东理工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自2014年7月20日起,学校教职工差旅费报销须凭《山东理工大学教职工公出请假表》以及相关财务凭证办理报销手续。
请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及时传达到本单位教职工,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理工大学教职工公出请假表
党委组织部
人事处
计划财务处
山东理工大学教职工公出请假表
姓名 | 所在单位及职务 | | |
前往地区及事由 | | ||
外 出 日 期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天 | ||
审批 意见 | 部门或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注:
1. 教职工出差5天及以内的,由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审批;教职工出差5天以上的,由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人事处审批。
2.正处级干部出差一周及以内的,审批意见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一周以上的,审批意见由党委书记审批。
3.副处级干部出差一周及以内的,审批意见由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审批;一周以上的,审批意见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