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级财务制度

山东理工大学票据管理办法

 

 

山东理工大学文件

 

 

  鲁理工大政发201119

 


 

山东理工大学票据管理办法

     为加强票据的管理和财务监督,维护学校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在收取学费、住宿费、提供劳务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中,向收款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二、票据的管理

计划财务处负责对学校票据进行统一管理,负责统一到票据管理部门购买或经批准印制,所有票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领购、发放、保管、缴销等手续。未经批准,校内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自行印制、购买和出售收费票据。

三、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一)“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适用于收取普通在校生、夜函大生学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以及其他非税收入。

(二)“山东省淄博市服务业、娱乐业 、文化体育业通用票据(税票)”适用于经营性收费。

(二)“山东省往来结算统一收据”适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发生资金往来结算业务时使用。本票据仅作为收款单位向缴款人出具的收到款项凭证,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三)“山东省接受捐赠统一收据”适用于接受捐赠(款、物)时使用。

(四)“山东省幼儿园、托儿所收费专用收据”属于幼儿园收费专用。

(五)学校内部的“校医院门诊收据”属于学校校医院收费专用。

四、收费票据的领用、开具和核销

(一)各部门、各单位领用收费票据,首先填写一式两联的“票据领用申请表”,经计划财务处审核符合物价部门的规定后,方可领用收费票据,票据管理人员将审定的收费标准,完整的填在票据领用申请表上,一联票据管理人员留存,在发票缴回核销时核对,另一联票据领用人留存,并据以到计划财务处相关科室办理票据盖章和缴款手续。票据领用单位对领用的票据要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二)票据使用数量应预计准确,不得故意多报、多领。零星收费每种票据仅限领一本,第三次领用票据时,应交回第一次领用的票据,依次类推。量大、集中的收费,可按预计数领用票据,按票据编号顺序使用,集中收费结束后,未使用票据应及时缴回,已使用票据在办理交款手续后,缴回票据,办理票据核销手续。

(三)收费票据必须严格按照各自用途使用,不得互相混用,也不得转让、转借或代开。

(四)收费票据应按编号顺序填开,不得拆本使用,填写必须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楚,印章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复写,内容完全一致。

(五)若填写错误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应在全部联次上加盖“作废”戳记,并保留原处。

(六)收费票据使用完毕或不再使用,应及时把收取款项缴到计划财务处有关科室,票据封面内容填写完整并由收款人员加盖“收讫”或“转讫”专用章后,方可到计划财务处收费管理科办理票据缴回和核销手续。

(七)按照税务部门要求,所有经营性收费都必须用税票,按5.55%纳税(代扣),且需缴款人持现金、支(汇)票到会计核算科通过税务局专配的税控机现场开票。

(八)计划财务处收费管理科在核销发票时,应当认真检查票据的使用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开具的发票是否规范,款项是否上缴,存根联内容是否与封面填写内容一致等。

五、收费票据的保管

 票据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存放和保管票据,不得私自损毁。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和票据领用登记簿,作为会计档案保管5年,保存期满,登记造册,报经主管部门查验后销毁。

六、票据的检查

学校将不定期对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处罚

学校对违反票据管理办法规定使用票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等处罚规定执行,并视情节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

八、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