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理工大政发[2006]81号
关于印发《山东理工大学
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教学部),校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山东理工大学预算管理办法》业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理工大学预算管理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04]64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九日
山东理工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预算管理行为,充分发挥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科学配置办学资源,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我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管理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权结合、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三条 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完善我校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筹措资金增加收入;科学合理地安排学校年度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办法和制度等。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四条 我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权结合”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五条 校财经领导小组领导学校财务预算工作。其对预算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审查、批准学校关于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确定学校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
(四)审议、批准学校预算建议草案;
(五)监督预算执行,审议并批准预算执行中的调整方案;
(六)审查、批准学校的决算报告。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作为预算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收集资料,分析往年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各部门预算建议数汇总编制预算建议草案,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批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预算批复意见,编制学校预算,并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把学校的预算分解到各有关责任单位,实施责任预算管理;
(三)审核责任预算单位的执行预算草案;
(四)结合学校事业发展的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报预算调整建议;根据学校财经领导小组的批复,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年度预算;
(五)监督学校各项预算的执行,督促各预算收入单位和缴款单位完成收缴任务,汇总、通报收缴情况,监督各责任单位管好、用好资金,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准确及时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建立预算执行预警系统,强化预算执行约束力;
(六)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七)年终全面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准确及时地编报年终决算。
第七条 各预算责任单位(教学单位、职能部门等)是本部门预算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学校预算管理办法,制定本部门预算管理制度以及项目预算分配办法。
(二)落实本部门的预算收入和支出责任;
(三)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编报本部门综合执行预算方案;
(四)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控制本部门的预算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五)根据事业发展情况,年中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据实向学校提出预算调整建议。
第三章 预算项目的编制
第八条 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编制预算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九条 收入预算。按照现行规定,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预算外资金)、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条 支出预算。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支出、结转自筹基建等。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按照政府预算采购目录编报。
第十二条 学校编制年度预算建议草案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部署;
(三)学校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
(四)学校预算的基本数字、定额和取费标准等;
(五)学校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第四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于每年下半年根据国家有关预算法规、政策及主管部门的部署,在认真分析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参照近几年的决算情况,结合学校的发展规划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报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四条 学校各责任部门(不含教学单位)根据年度预算编制原则和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和发展需求提出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草案,报计划财务处。
第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通过分析、审核,编制学校年度预算建议草案,报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批准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第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控制数,对原预算草案进一步细化、调整,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预算批复,正式发文公布。
第十八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在学校预算范围内,提报向教学单位核拨的专项经费计划;各教学单位将学校下达的正常事业预算经费加上教学单位创收收入,编制综合执行预算草案,经教学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后,加盖本单位公章上报。专项经费核拨计划与教学单位执行预算草案经计划财务处审查后,报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批执行。
第五章 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第十九条 预算经批准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学校的各责任主体具有同等的约束力,都应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责任主体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预算经费的收入和使用负全面责任。在预算执行中,要杜绝无预算与超预算支出。
第二十条 计划财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统一组织会计核算,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即时控制,定期对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责任单位行政负责人通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校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得调整、追加,确需调整、追加的,按下列程序办理:责任单位提出调整、追加方案,由计划财务处审查调整,确需追加经费的,报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批;计划财务处根据批复追加预算。
第二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控。
第六章 决 算
第二十三条 每年年度终了,应严格按照《会计法》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办理转账业务,所有收支均纳入决算。
第二十四条 年终结账后,采用因素分析、比较分析、趋势分析等方法,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分析体系》综合分析全年的预算执行情况,撰写分析报告。
第二十五条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准确、及时地编报年终决算,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批准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年终决算主要包括下列报表:
(一)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各种报表。
(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说明。主要包括:
1.收入预算完成情况;
2.支出预算完成情况;
3.收入结构;
4.支出结构。
(三)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往来账的清理情况;
2.年度内清产核资情况;
3.重大筹资事项(贷款的规模、期限、利率和年度还本付息情况等);
4.重大投资项目(含对外投资、对校办产业投资等);
5.重大资产划转和资产处置情况;
6.收入和支出中重要不利因素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即时对学校各责任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学校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对决算出示审计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财务管理 预算 办法 通知
抄送:各党总支,校党委各部门,各群团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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