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学术交流中心成本核算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学术交流中心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共山东理工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意见》及《山东理工大学后勤实体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成本核算的原则:
一、中心总经理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客观性和及时性原则。
三、一贯性和相关性原则。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
五、效益性原则
第三条 为加强成本核算,中心应做好以下基础工作:
一、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
二、建立健全定额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计量验收制度
四、建立健全内部计价制度
第二章 成本核算体制
第四条 中心总经理负责领导全中心的成本管理工作,各部门、各项目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本项目的成本管理。计划财务处后勤财务科负责中心的成本核算,中心会计人员负责成本核算原始资料的收集、审核、整理、移交工作,各部门、各项目应指定专职或兼职的成本核算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本项目人工耗费、材料消耗、机械使用等成本核算原始资料的收集、登记、整理、上交工作。
第五条 中心成本核算员每月2日以前将成本核算原始资料上交至中心会计人员,中心会计人员每月5日以前将成本核算资料交至计划财务处后勤财务科。
第三章 成本核算
第六条 中心按照经营地点以餐饮、客房、经营项目为对象归集费用、计算成本。
第七条 对于中心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摊销期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费用,记入“待摊费用”,在费用受益期内分期摊销;对于中心已经支出,摊销期在一年以上的费用,记入“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摊销;对于本期已经发生,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通过“预提费用”预提计入本期成本费用。
第八条 中心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所耗用的饮食材料,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发生的其他生产费用,包括人员工资、水电暖费、折旧费、资产占用费等,计入营业费用。
第九条 中心在提供客房服务过程中所耗用的物料用品,计入客房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发生的其他生产费用,计入营业费用。
第十条 成本核算员应按月做好各部门、经营项目的人工消耗资料的登记工作,月末将各项目的用工情况和发生的人工费用,经中心工资核算员整理、汇总后上报中心会计人员。
第十一条 中心按照在编职工工资总额的23%计提养老基金,14%计提职工福利费,2%计提工会经费,1.5%计提职工教育经费。
第十二条 中心购入的饮食材料,购入时办理入库手续,月末以存计销,计入餐饮服务的成本。中心购入的物料用品,购入时办理入库手续,领用时填制出库单,以出库金额计入相应部门、项目的成本、费用。中心购入的烟、酒、饮料等商品材料,购入时办理入库手续,领用时填制出库单,以出库金额计入相应项目的成本。
第十三条 中心购入的低值易耗品由财务部门按部门、项目分别建立低值易耗品明细账,中心按部门、项目建立低值易耗品台账。低值易耗品的领用应由相应负责人签字,低值易耗品采用分次摊销法,按月摊销。
第十四条 中心固定资产分为中心用自有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学校投资购建的固定资产两部分,由中心进行资产清查后,按照固定资产的类别、使用部门、使用项目分类,由财务部门按类别、部门、项目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由中心按类别、部门、项目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于中心占用的学校投资购建的固定资产,按照学校规定上交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分别计入各部门、各运营项目的成本费用,不再计提折旧;对于中心用自有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已经购置并已经全额计入成本费用的固定资产,单独列账反映,不再计提折旧,本实施细则实施后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的折旧费,计入各部门、各运营项目的成本费用,
第十五条 中心资产管理员负责中心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协调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关系,中心应建立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归口分级管理责任制。每月末中心资产管理员对各部门、各项目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报废、毁损、调出、调入等变动情况报中心资产管理员,由中心资产管理员整理后报中心会计人员、后勤财务科。
第十六条 中心的材料按月盘点,低值易耗品至少每半年盘点一次,固定资产至少每年盘点一次,年末盘点必须有后勤财务科参加,盘点结束后由盘点负责人填制盘盈、盘亏报告表,经相应负责人签字后报中心会计人员、后勤财务科。
第十七条 中心发生的水、电、暖等费用,根据计量结果,按月计入相应运营部门、项目的成本费用。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的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中心应收账款按照年末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应收账款逾期三年未收回的,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第十九条 中心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种费用,计入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 中心在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经费,计入营业费用。
第二十一条 中心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 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各项罚款、赞助、捐赠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收入确认
第二十三条 餐饮服务、客房服务以每日的营业收入日报表
确认收入。
第二十四条 中心其他经营项目的收入确认按照国家、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成本分析与成本报表
第二十五条 每月末由计划财务处后勤财务科编制成本报表,并报送中心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每季度终了,由计划财务处后勤财务科进行成本分析,并将成本分析资料报送中心负责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中心负责成本核算的有关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准确的完成各自所负责的成本核算工作,其成本核算工作纳入考核范围,对于不按规定及时、准确的登记、报送成本核算资料的,由计划财务处后勤财务科向中心总经理汇报,责成其立即改正;必要时向后勤管理处、分管校长汇报。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计划财务处。
(与后勤管理处共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