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制度

校园管理中心成本核算实施细则

 

校园管理中心成本核算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共山东理工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意见》及《山东理工大学后勤实体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成本核算的原则:

一、中心主任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客观性和及时性原则。

三、一贯性和相关性原则。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

        五、 效益性原则

第三条  为加强成本核算,中心应做好以下基础工作:

一、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

二、建立健全定额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计量验收制度

四、建立健全内部计价制度

第二章  成本核算体制

第四条  中心主任负责领导全中心的成本管理工作,各部门、各项目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本项目的成本管理。计划财务处后勤财务科负责中心的成本核算,中心会计人员负责成本核算原始资料的收集、审核、整理、移交工作,各部门、各项目应指定专职或兼职的成本核算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本项目人工耗费、材料消耗、机械使用等成本核算原始资料的收集、登记、整理、上交工作。

第五条  中心成本核算员每月2日以前将成本核算原始资料上交至中心会计人员,中心会计人员每月5日以前将成本核算资料交至计划财务处后勤财务科。

第三章                成本核算

第五条  中心按照运营部门、运营项目分成本项目设账核算,各项工程预算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单独立项核算,1万元以下的零星维修工程可以合并核算。

第六条  对于中心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摊销期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费用,记入“待摊费用”,在费用受益期内分期摊销;对于中心已经支出,摊销期在一年以上的费用,记入“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摊销;对于本期已经发生,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通过“预提费用”预提计入本期成本费用。

第七条  对于各成本计算对象发生的直接费用,如: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计入各成本计算对象的成本;对于发生的间接费用,先在“制造费用”账户中归集,然后按照适当的分配标准进行分配。

第八条  绿化养护、卫生保洁按成本项目设专栏进行成本核算。

第九条  绿化工程按照单项工程(1万元以上)分成本项目设账核算。

对于当年开工、当年完成的绿化工程,在单项工程竣工后,一次结算成本。

对于跨年度的绿化工程,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对该项工程的交易结果作出可靠估计的,按照完工百分比法计算成本;不能对该项工程的交易结果作出可靠估计的,如果已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按相同的金额结转成本;如果已发生的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发生的成本结转成本,预计不能得到补偿的成本,转为损失,如果预计已发生的成本全部不能得到补偿,则不应确认收入,但应将已发生的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

    对于1万元以下的零星绿化工程,合并计算成本。

第十条  苗圃按照苗木的品种、苗龄为成本计算对象计算成本,对于苗圃发生的日常维护费用,先在制造费用中归集,月末按照适当的比例分配计入各种苗木的成本。

第十一条  对于温室大棚,按照成本、费用项目设专栏进行成本核算。

第十二条  对于中心承担的教室管理、电梯管理、粉笔黑板擦、勤工助学等项目分别按照成本项目进行成本核算。

第十三条  中心其他经营项目的成本按照国家、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中心按照在编职工工资总额的23%计提养老基金,2%计提工会经费,1.5%计提职工教育经费。计提的养老基金在学校不要求上交的情况下,可转作学校对中心的补贴收入。

第十五条  成本核算员应按月做好各经营项目的人工消耗资料的登记工作,月末将各项目的用工情况和发生的人工工资,经中心工资核算员整理、汇总后上报中心会计人员。

第十六条  中心购入的各种苗木,应办理入库手续,由财务部门按照苗木的品种、苗龄建立苗木明细账进行数量金额明细核算,苗木管理部门根据苗木的品种、苗龄建立实物明细账。苗木销售应填制出库单,苗木出库单应注明出库苗木的品种、苗龄。苗木至少每年盘点一次。

第十七条  中心购入的各种材料包括燃料、基建材料、维修材料等,应办理入库手续,财务部门建立材料总分类账,对材料进行总分类核算;仓库保管部门建立材料明细分类账,对材料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材料领用应填制材料领用单,材料领用单应分部门、经营项目、工程项目填制,并由项目负责人和中心相应负责人签字。对于几个项目共同领用,确实无法按项目分割的材料,应在领料单上注明,由会计人员按照一定标准进行分配。

 材料出库采用先进先出法。

第十八条  中心购入的低值易耗品由中心和财务部门分别建立低值易耗品明细账,低值易耗品的领用应由相应负责人签字,低值易耗品采用分次摊销法,按月摊销。

第十九条  中心固定资产分为中心用自有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学校投资购建的固定资产两部分,由中心进行资产清查后,按照固定资产的类别、使用部门、使用项目分类,由财务部门按类别、部门、项目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中心按照类别、部门、项目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于中心占用的学校投资购建的固定资产,按照学校规定上交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分别计入各部门、各运营项目的成本费用,不再计提折旧;对于中心用自有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已经购置并已经全额计入成本费用的固定资产,单独列账反映,不再计提折旧,本实施细则实施后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的折旧费,计入各部门、各运营项目的成本费用。对于学校暂时减免的国有资产占用费计入学校对中心的补贴收入。

第二十条  中心资产管理员负责中心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中心应建立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归口分级管理责任制,每月末资产管理员对中心各部门、各项目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报废、报损、调出、调入等变动情况报中心会计人员,由中心会计人员整理后报后勤财务科。

第二十一条  中心对自有各种施工机械制定机械台班费定额;中心租赁的机械,按照与对方签定的合同确定机械台班费,成本核算员负责对本部门、本项目的机械台班数、机械使用费进行登记,并按时上报中心会计人员。中心施工机械发生的维护费用及提取的折旧费、国有资产占用费等在扣除各施工机械的机械作业台班费后,计入机械管理部门的营业费用。

第二十二条  中心的材料、低值易耗品至少每半年盘点一次,固定资产至少每年盘点一次,年末盘点必须有后勤财务科参加,盘点结束后由盘点负责人填制盘盈、盘亏报告表,经相应负责人签字后报中心会计人员、计划财务处后勤财务科。

第二十三条  中心发生的水、电、暖等费用,根据计量结果,按月计入相应运营部门、项目的成本费用。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的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中心应收账款按照年末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应收账款逾期三年未收回的,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五条  中心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种费用,计入管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  中心在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经费,计入营业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中心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第二十八条  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各项罚款、赞助、捐赠支出,以及国家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收入的确认

第二十九条  绿化养护收入、卫生保洁收入根据与学校签定的经营合同所确定的金额按月确认收入。

第三十条 绿化工程按照以下原则确认收入:

一、在同一会计年度开始并完成的工程。

1、该工程有确定的合同金额或协议总金额的,在工程竣

工、经对方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金额或协议总金额确认收入;

2、工程按照实际决算额与对方结算工程价款的,在工程竣工,工程决算额经对方审核确定后,按照工程决算额确认收入;

3、工程已经竣工,在资产负债表日工程决算尚未经对方审核确定,如果已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按相同的金额结转成本;如果已发生的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发生的成本结转成本,预计不能得到补偿的成本,转为损失;如果预计已发生的成本全部不能得到补偿,则不应确认收入,但应将已发生的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

二、工程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

1、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对该项交易的结果作出可靠估计的,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2、如果在资产负债表日不能可靠的估计该项交易的结果,如果已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按相同的金额结转成本;如果已发生的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发生的成本结转成本,预计不能得到补偿的成本,转为损失;如果预计已发生的成本全部不能得到补偿,则不应确认收入,但应将已发生的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

第三十一条  苗圃销售苗木,根据企业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和计量原则确认收入,即如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即确认为收入: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第三十二条  温室大棚收入按照与对方签定的合同所确定的收款额和收款日期确认收入,中心利用温室大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销售商品按照企业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和计量原则确认收入。

第三十三条  中心承担的教室管理、电梯管理、粉笔黑板擦、勤工助学等项目按照与学校签定的合同按月确认收入。

第三十四条  中心其他经营项目的收入按照国家、学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成本分析与成本报表

第三十五条  每月末由计划财务处后勤财务科编制成本报表,并报送中心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每季度终了,由计划财务处后勤财务科进行成本分析,并将成本分析资料报送中心负责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中心负责成本核算的有关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准确的完成各自所负责的成本核算工作,其成本核算工作纳入考核范围,对于不按规定及时、准确的登记、报送成本核算资料的,由计划财务处后勤财务科向中心主任汇报,责成其立即改正;必要时向后勤管理处、分管校长汇报。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411日起实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计划财务处。

(与后勤管理处共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