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制度

校办企业、后勤实体财务风险预警报告制度

 

校办企业、后勤实体财务风险预警报告制度

 

为加强校办企业、后勤实体财务管理,规避财务风险,制定本制度。

一、计划财务处校产财务科、后勤财务科按照业务分工分别负责学校各企业、后勤实体的风险预警报告。

二、风险预警报告采取财务风险年度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单独报告制度,年度报告与企业年度财务分析报告合并编报。年度报告主要报告以下指标:

1.     资产负债率。

2.    流动比率。

3.    应收账款账龄分析。

4.    存货周转指标:材料库存与产值比率,产成品库存与产值比率。

5.    利润。

6.    股东权益利润率。

7.    毛利率。

8.    资本保值增值率。

9.    根据需要增加的其他指标。

单独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

1.     企业、实体连续亏损,经市场预测,近期不能改变。

2.     企业实体连续1个月发生支付困难,不能偿还到期债务。

3.     有迹象表明企业、实体发生单项应收账款坏账可能在10万元以上或同期累计在20万元以上。

4.     存货大量积压。

5.     企业、实体涉及案值在10万元以上的法律诉讼。

6.     其他有必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 风险预警报告分别报送企业、后勤实体及其董事会或主管部门,同时报送计划财务处。

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与校产总公司、后勤管理处共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