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管理制度

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补贴财务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补贴财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补贴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为了维护职工利益,方便缴纳物业管理费,实行物业管理费与物业补贴冲抵后统一扣缴或发放的办法。物业管理费与物业补贴均按季度扣缴或发放。

二、物业管理服务费扣缴与物业补贴发放办法

1、物业补贴由人事处核定,于每季度第1个月3日前分别向计划财务处、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明细表。

2、物业管理公司根据人事处提供的《物业补贴明细表》,合并编制《物业管理服务费扣款明细表》、《物业补贴发放明细表》。《物业管理服务费扣款明细表》应体现出“应扣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发物业补贴”、“物业管理服务费实际扣款金额”等内容;《物业补贴发放明细表》应体现出“应发物业补贴”、“应扣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补贴实际发放金额”等内容,于每季度第1个月5日前报送计划财务处。

3、计划财务处按照人事处提供的《物业补贴明细表》,对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数据进行审核,然后根据《物业管理服务费扣款明细表》中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实际扣款金额”在工资中扣款,根据《物业补贴发放明细表》中“物业补贴实际发放金额”在津贴中发放(暂不计入个人所得税计税基数)。并根据“应扣物业管理服务费”转入暂存过渡户,根据人事处《物业补贴明细表》金额在学校预算中列支。

4、人事处、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明细表均应附电子数据,其中职工身份代码应与计划财务处工资库中的职工身份代码一致。

5、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补贴具体事宜分别由物业管理公司、人事处负责解释,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调整有关数据,因调整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相关部门负责。

二、物业管理服务费扣除后,由物业管理公司持发票,经计划财务处工资管理人员审核、处领导签字后转到后勤财务科,由后勤财务科按规定建帐核算。

(与人事处、后勤管理处共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