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纳税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

 

各位教职工:

为方便广大职工了解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奖励性绩效工资口径

根据《山东理工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15〕7号)规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实行预发办法,其中按月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超过标准的一半,是全年一次性奖励绩效工资的预支,其它的部分年终根据教职工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及任期目标情况,按考核结果发放。税法所规定的应税收入时间为自然年度,因此本年度按月预发部分及上年度考核补发部分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作为一个纳税期间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并以此作为纳税所得额来计算纳税。

二、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

1、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2、计算时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一个月)。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4、全年一次性奖金税率表。

 

全年一次性奖金纳税计算

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

税法规定标准

应纳税额

含税月收入

税额

下限

上限()

下限

上限()

税率

速算扣除数

下限

上限()

-

18,000

-

1,500

3%

0

-

540

18,000

54,000

1,500

4,500

10%

105

1,695

5,295

54,000

108,000

4,500

9,000

20%

555

10,245

21,045

108,000

420,000

9,000

35,000

25%

1005

25,995

103,995

420,000

660,000

35,000

55,000

30%

2755

123,245

195,245

660,000

960,000

55,000

80,000

35%

5505

225,495

330,495

三、扣税方式

2017年度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在发放2017年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时扣除

 

 

                                  计划财务处

                                 2018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