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现予以转发并提出以下要求:

1、自201771日起,我校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对方为企业单位,需提供对方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信用代码。

2、学校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内容应根据经济业务如实开具,其中:课题经费发票按照 “科技开发“科技服务项目开具,其他经济业务发票内容应以国家税务局税务信息系统为我校核定的增值税项目为准,请申请开票单位或个人提前与计划财务处联系落实项目内容。

3、为方便我校教职工取得外单位增值税发票,现将我校有关基本信息公布如下,请及时保存以便使用。

户名:山东理工大学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帐号:15256401040000110

支付系统行号:103453025618

纳税人识别号:1237000049557139X7


                                   计划财务处

                                  2017619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7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