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汽车客运发票报销有关政策的说明

  

  

  

各部门、单位:

近期,部分教职工集中咨询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汽车客运发票报销的政策问题,根据《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国家财经法规,并经咨询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意见,就有关发票报销政策说明如下:

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015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部分供应商以此为理由不出具纸质套打发票,经咨询上级财政主管部门,目前电子发票查验、第三方认证平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国家配套措施及政策不完善,供应商有义务提供符合报销规定的票据,因此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的要求,暂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报销以开票方套打的纸质发票为准。因特殊政策原因确实无法取得纸质发票的,可由开票方按照规定版式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政策原因,加盖开票方发票专用章作为报销原始凭证。

2、汽车客运发票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汽车客运发票有关事项的通告》(2016年第5号)规定,自2016年7月1日正式启用新版汽车客运发票,发票上要求加盖发票专用章。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请各类公务出差人员按照规定取得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客运发票做为报销原始凭证。具体发票版式见附件。

计划财务处将继续关注报销工作中的政策热点问题,根据国家财经政策变化及时调整相应报销规定。

附件:新版汽车客运发票版式

  

  

                     计划财务处

                      2016年9月5

  

  

山东省汽车客运包车发票(汽车客运包车发票机打平推二联).PDF

山东省汽车客运包车发票第一联(汽车客运包车发票二联).PDF

山东省汽车客运包车发票第二联(汽车客运包车发票二联).PDF

山东省汽车客运补充发票(汽车客运补充发票一联).PDF

山东省汽车客运补充发票(汽车客运补充发票二联).PDF

山东省汽车客运定额发票(汽车客运定额发票二联).PDF

山东省汽车客运发票(汽车客运发票机打平推一联).PDF

山东省汽车客运发票(汽车客运发票机打平推二联).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