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财务制度

山东理工大学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理工大学文件

 

 

  鲁理工大政发201119

 


 

山东理工大学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我校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货币资金及其收支业务,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核算和管理。

二、岗位分工控制

(一)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范围。

(二)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三)配备合格出纳人员,并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四)建立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任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出纳人员。

三、授权批准制度

(一)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二)明确经办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三)严格按照申请、审批、复核、支付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的支付业务,并及时准确入账。

(四)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个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四、现金控制

(一)现金管理由出纳岗位负责,出纳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准超现金库存限额,不准白条抵库,不准擅自借支、挪用现金,不准坐收坐支,不准编造用途或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不准保留账外现金。

(二)现金使用范围

.支付给职工(含临时工)的工资、津贴、各种奖金、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各种社会保障支出,包括医药费、抚恤金、丧葬费、退职费等;

.学生事务开支,包括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政策性补贴以及学生活动费等;

.个人劳务报酬;

.向个人收购农、副、水产品和其他物资的货款;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和备用金;

.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开支,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三)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核定,核定后应当严格遵守。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当及时送存银行。

(四)出纳人员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必须以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为依据。收取现金时,核算人员应给交款人开具收据;暂付款结算如未结清,应给结算方开具收据,如结清暂付款,应退给结算人回执一联,不另开收据;发生退款业务时,对方应退回原开出的收款收据或开具收款收据;因丢失等原因无法出示时,应作出书面说明,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退款。收付款的原始凭证要加盖现金收付讫章。

(五)因公借款,原则上应由本校正式职工办理,并由所在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批;因特殊情况须由非本校职工借款时,审批人对借款人负连带责任。会计人员应严格审核借款理由、借款金额以及预计还款期限。借款人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结算者,计划财务处将视情节轻重从其工资中扣还。借款人因调离等原因无工资者,从审批人工资中扣还。

(六)每日结账后,出纳应编制现金收付日报表,并盘点库存现金。如有长短款,应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并查明原因予以更正,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五、银行存款控制

(一)为避免资金管理混乱、财源流失,本着财力集中、规范管理的原则,各单位、部门统一在学校财务结算中心开立内部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私自在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二)严格遵守人民银行的结算制度和结算纪律,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不准出租、出借和套用银行账户,不得开具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三)计划财务处应当建立健全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收支情况,并及时与银行对账。对账工作由指定的会计人员负责,如有未达账项,必须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不符,经办人员应及时报告,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四)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有关账户的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将收入的款项“公款私存”或借用、套用其他单位的银行账户存储。

六、银行票据、印章控制

(一)银行票据的管理和签发,由出纳人员担任,其他人员不能兼任票据的签发工作。

(二)银行票据必须依据审核无误的结算凭证签发。签发时,应当详细填写签发日期、收款单位(或收款人)、款项的用途和金额大小写,收款单位应与发票的公章或借款单注明的收款单位一致,不准签发没有真实业务或无日期、无用途、无金额的支票。办事人员领用支票,要在存根上签名,对领出的银行票据要妥善保管,如有丢失,责任自负。

(三)办事人员领用支票、办理汇兑、汇票业务的批准手续与借用现金相同。每项业务限领一张支票,事情办完后,应在一周内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结算。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结算者,从其工资中扣还。

(四)签发的银行票据必须交指定的印章保管人审核,加盖印章后生效;对收到的各种银行票据,应及时送存银行,待收到开户行转回的进账通知后给对方开具收据。对开出的支票存根和从银行取得的各种付款凭证,要和原始发票一起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并附在记账凭证后面。对填错的银行票据,要加盖“作废”戳记,并妥善保管。

(五)安排专人负责保管空白票据,并设立银行票据登记薄,及时登记票据的购入、使用和注销情况。

(六)银行预留印鉴必须分人管理,由出纳和其他指定人员分别保管。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的会计人员不得兼管发票、收据等票据。

七、计划财务处必须指定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现金、银行存款及银行票据进行检查,对编制的现金盘点表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复核和查对。

八、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