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财务制度

关于严肃财经纪律 加强财务管理的规定

山 东 理 工 大 学

关于严肃财经纪律 加强财务管理的规定

 

 鲁理工大党发20115

 

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健全财经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节约型学校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收入管理,规范运行机制

(一)各种收支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各教学单位创收经费纳入单位年初支出预算管理。学校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各种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相应各项支出也纳入学校预算通盘考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挪用公款等行为。各单位、部门、学院、实体、产业等各种临时、零星收款由计划财务处与其共同办理,不得将资金存入个人存折,更不得私自使用该项资金。

(二)加强教育服务收入管理。各单位、部门、学院举办(联办)的各种成人教育、专业学位、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等学历班和培训班的收入上缴学校时须附学生名单,学生毕业学校发放证书时各主管部门要与计划财务处核对缴费情况。学费减免要按程序报批。

(三)各种收费实行审批制度。各单位、部门、学院、实体等的各项收费、押金、保证金、罚没收入、会费收入、代办(代收)款项、各种基金等,收费前必须报批(附申请表),并根据批准的项目、标准、范围等要求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私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超标准收费或扩大收费范围,不得私自购买各种发票、收据并使用,否则一律按“乱收费”处理,除没收违规收费外并处违规金额的1-5倍处罚。

(四)收取的各种赞助、捐赠款,外单位给付的折扣、手续费、业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要有与有关单位签署的协议,并将款项上缴学校,按规定用途使用和处理。

二、改革财务管理办法,强化支出控制,完善监督制约

(一)各单位经费严格执行大额经费集体研究审批和报销会签制度。各学院在坚持院长“一支笔”签批制度的原则下,进一步强化党政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监督制约的运行机制,实行经费支出集体研究审批制度。非计划性支出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审批。经费报销,在院长签批后,由党总支书记会签(书记、院长1人兼的,由副书记会签)。各单位、各部门、各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均可以通过自己设置的密码查询本单位的经费收支和使用情况,做到公开透明。

(二)严格控制接待费用开支,控制差旅费、电话费、交通费、车辆经费、各种校内宣传品印刷费等开支。经费负责人要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标准,对超标准的开支不得签批。没有特殊紧急任务出差不得乘坐飞机,确需乘坐飞机的(各种纵横向课题经费除外),必须事先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按规定程序乘飞机出差的,按机票面值的40%报销。

(三)严禁虚开、套开发票套取现金。不得以会议费、会务费等名义变相报销招待费逃避相关经费指标控制。

(四)由学校统一发放绩效工资的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准另立名目,自行发放钱物。自负绩效工资的单位发放的钱物一律计入单位绩效工资中。

(五)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严格执行《立项合同》中批准的支出项目和支出额度(或比例),项目负责人要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负责,实行项目负责人经费支出承诺制和结项经费审查负责制,各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级等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各项劳务收入要依法纳税,负责税务、审计等监督机关的问责答疑。

(六)建立各种教材出入库制度。普通本专科生、成人教育、研究生、远程教育等所购各种教材必须建立出入库制度,并严格执行招标采购、验收入库、库存管理、领用出库、报废等手续。

(七)学校建立实验耗材等易耗用品的库存、领销制度,严格控制库存定额。

三、建立经营性资产审批制度,加强经营收入管理

(一)学校批准成立的各种独立经营的法人实体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成立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建立公司章程、规范公司财务管理。

(二)加强学校资产收益管理。凡利用学校国有资产进行的各种经营性收入,包括利用公有房屋、土地、办公设施、实验设备、计算机房等资产的管理、服务、经营和租赁收入等均属于财政资金,应及时足额上交学校,学校上缴省财政返回后再根据学校有关政策进行分配,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等合法收益。

四、加强筹资及合同管理,规范经济行为

(一)严禁法人以外的任何单位以各种形式募集个人资金。各类公司的个人股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每期分配利润按照红利不超过每股利润,且必须同股同利的原则,经本组织或股东会集体研究决定。

(二)各单位不得对外出借资金,各种银行存款所产生的利息等收益,按资金性质归属原资金渠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严禁通过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获取单位和个人利益。

(三)各种合同实行审查签证制度。严格执行《山东理工大学合同审查备案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06〕第129号),所有对内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经法律事务室审查签字、计划财务处审核无误后加盖“山东理工大学合同专用章”。任何单位、部门、学院非经学校授权,不得用本单位、部门、学院行政章对内对外签订合同,否则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签署单位和单位负责人负责。学校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对有关签署单位和单位负责人行使追偿权。

五、违规处罚

对出现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以上规定情形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山东理工大学设立收费项目申请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山东理工大学设立收费项目申请表

收费部门

 

收费申请

  编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设立项目

计费单位

计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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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范围

 

 

 

 

 

 

 

 

 

 

 

 

 

 

 

 

 

 

 

 

                                       负责人:

申请部门(印章)

                                       经办人:

      

审批部门

 意 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