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制度

山东理工大学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理工大学文件

 

 

  鲁理工大政发201119

 


 

山东理工大学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基本建设项目目标顺利完成,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和《山东理工大学预算管理办法》、《山东理工大学招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省级及以上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学校自筹基本建设经费。

第三条 基本建设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厉行节约、严格遵守各种招投标程序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管理权限及责任

第四条 计划财务处是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同基建处组织基本建设项目申报;

(二)协同基建处组织专家对基本建设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三)协同基建处组织专家对基本建设项目实行期中检查和组织项目完工后的绩效考核;

(四)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评估机构对基本建设项目所需资金进行评估,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预算进行审定;

(五)依据国家和学校规定,审核基本建设资金的开支和办理资金付款。

第五条  基建处是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和执行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立项申报和省级及以上基本建设资金的申报;

(二)负责编制、上报校外主管部门要求的各种资料;负责办理校内立项审批手续,编制项目概(预)算及可行性论证报告等资料;负责编制基建项目资金预算;

(三)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完成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与上报;

(四)负责拟定基本建设资金分期、分项目使用方案;按照学校批复的项目资金、项目施工(购销)合同和工程进度拟定具体付款计划;

(五)负责拟定基本建设项目及所需材料和设备招标标书中技术指标,参与技术谈判和技术合同签订;

(六)负责基建项目所需材料、设备的验收和出入库手续的办理。负责组织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后的验收。

第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及所需材料和设备的招标工作,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省级财政和学校自筹基本建设项目由基建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格式编报项目立项文本、项目概(预)算表和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等申报材料,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填报要求、申请项目立项依据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是否充分。

第八条  基建处应按照批准的预算支出范围和标准控制使用资金,不得突破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增加、撤销或变更的,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基建处和项目负责人必须与学校签订责任书。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实施中所支出的工程费、设备材料费和其他费用。计划财务处根据学校批复的项目付款计划付款。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学校的财经法规和制度,符合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标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基建处或项目施工单位在办理决算时须提供经审计处审核的工程造价审计报告,计划财务处按照项目施工(购销)合同办理财务结算。

第十三条  项目完工验收并办理财务结算后,由基建处、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资产使用单位按职责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核销相关基建账目。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的关键环节或不及时计量验收事后无法核实工程量的关键工序开始和结束时,基建处应按要求组织计量验收,财务、审计和监察部门参与联合验收,确定的工程量作为审计依据。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基建处应配合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六条  在审批、管理、评估、咨询、检查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学校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