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财务制度

山东理工大学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鲁理工大政发[2008]8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各类学生的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高等学校收费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受教育者自主求学、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性教育,依法依规及时足额缴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各类学生应积极主动缴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拟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按规定程序报物价部门审批并执行。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另立名目,自行收费。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计划财务处提供相关信息。招生就业处和教务处提供新生信息和在校生学分信息;学生工作处提供新生“绿色通道”信息、在校生减免、缓缴学费信息;公寓管理中心负责核实、提供学生住宿信息。


第六条 各学院(部)是组织本学院(部)学生按规定缴费的责任部门,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学院(部)要加强对学生缴费的宣传引导,组织学生按时足额缴费。


第三章  收费工作程序


第七条  新生收费工作


(一)建立新生个人帐户。根据录取学生进度,招生就业处及时提供录取学生的姓名、准考证号等相关资料,计划财务处与银行合作为学生制作缴费银行卡及使用须知,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给学生,学生根据缴费要求在当地银行办理个人储蓄。


    (二)确立新生收费数据库。招生工作结束后,招生就业处和教务处应尽快完成新生的学号编制,在新生报到前15日,提交准确的新生信息,计划财务处按照确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建立新生收费数据库。其中新生住宿费按照统一标准预收。


(三)委托银行集中代扣。计划财务处将新生收费数据库提交银行, 银行于新生报到前3天集中代扣, 代扣不成功的学生,在报到日到指定地点办理缴费存款手续。


(四)对不能足额缴纳费用情况的处理。学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足额缴纳费用的,各学院(部)要按照学校的统一要求,为新生办理“绿色通道”缓缴手续,“绿色通道”只限学费和住宿费,同时协助学校贷款办公室帮助学生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手续。


(五)新生公寓住宿标准的确定。新生入住学生公寓后,由公寓管理中心核实新生住宿情况,于每年10月底前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按实际住宿标准对预收住宿费进行多退少补。


(六)学生收费信息的公布。计划财务处及时统计学生缴费情况,并通报各学院(部)及有关部门。


第八条  在校生收费工作


(一)收费前期准备。


1.教务处于暑假放假前一个月(一年级选学院后)将上年度重学学分信息提供给计划财务处。


2.公寓管理中心于新学年开学前两周将在校生住宿费信息提供给计划财务处。


3.计划财务处于暑假前将学费收费标准通知各学院,由学院负责要求学生于新学年报到前7天将应缴费存入个人“缴费银行卡”中。


(二)定制式培养班学生住宿费的收取。


经学校批准采用定制式培养的学生,在协作单位进行培训、实习期间不在学校住宿的,以学期为单位计收,腾空学生宿舍满一学期的可免收一学期住宿费。具体流程如下:


1.首先由学院提报定制式培养班学生信息(包括学院、姓名、学号、专业),由教务处确认批准,转各有关部门(学生工作处、公寓管理中心、计划财务处)备案、备查。


2.由学生公寓核实学生住宿情况,提供给计划财务处确认收费。


3.定制式培养学生在协作单位进行培训、实习期间,因教学等环节需要返校时,由公寓管理中心根据校内有关规定对学生住宿做出妥善安排,并将情况提供给计划财务处确认收费。


(三)在校生零星调整公寓,住宿费标准发生变化的,由公寓管理中心负责统计变更情况,于每年10月底前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按实际住宿费标准对在校生已缴住宿费进行多退少补。


(四)缓缴费手续办理。对确有困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部)审核、学生处批准,可以办理缓缴费用手续。缓缴期限一般为三个月,最长时间不得超过每学年第二学期的开学时间。经批准缓缴的学生,必须与学校签订缓缴协议。学生工作处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办理缓缴手续,并于第一周周末将缓缴信息报计划财务处。


(五)欠费信息公布。计划财务处将缓缴信息并入收费数据库,于新学年开学后第二周周末公布欠费信息。


(六)各学院(部)、教务处根据欠费信息办理相关的学生注册及注册审核。


第四章  学费的缴纳及清算


第九条  学校实行以学年收费与学分收费相结合的收费管理办法,学生须在每学年初开学报到时缴清所有费用。


第十条  按学年收费


(一)基本学年制,按照山东省政府规定的学年学费标准,于每学年初按学年预收。


(二)热门专业学费。根据山东省政府规定,经省教育厅批准的热门专业,学费上浮10%。按文理大类招生的学生,明确专业后补交以前年度上浮学费,以后年度按热门专业标准收费。


第十一条  按学分收费


学分收费标准是根据省政府规定的学年学费标准,与各类专业计划总学分折算而成。


单位学分收费标准=(学年学费标准×规定修业年限)/本科专业计划总学分


(一)第二专业收费。选修第二专业(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按修读课程的学分数缴费。在教务处确认选修资格后一周内缴清,逾期视为放弃选修资格,所修学分不予承认。


(二)本专业计划总学分以外的多修学分课程,按文、法、财经类学分标准和所修读课程的学分数缴费,于毕业前缴清。


(三)重学收费。对二次考试后仍不及格,进行课程重学的学生,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精神,按专业单位学分收取重学学费。上学年重学学费与新学年初学费一起缴纳,毕业生最后一年的重学学费于毕业审核前缴清。


    第十二条  提前、滞后毕业学生学费缴纳


(一)提前毕业的学生在学年制收费的基础上,缴纳所修总学分学费与已缴学年制学费之差。


(二)滞后毕业的学生在学年制收费的基础上,缴纳重学和多修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  学费清算


学生毕业前,教务处提供毕业生多修学分、最后一学年重学学分和提前、滞后毕业的学生名单,计划财务处对毕业生学费进行清算。


第十四条  毕业生欠费清理


计划财务处依据教务处提供的当年毕业生名单,核对欠费情况,于学生毕业前通知各学院,由各学院催缴欠费。因故未完成学费清算的毕业生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  学生缴费减、免、贷规定


第十五条 本章所指的学生指统招计划内本专科生、研究生。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07〕36号)的要求提取学生资助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各学院(部)应协助学校助学贷款办公室组织好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学校助学贷款办公室负责将到帐的学生贷款信息按月整理并及时转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负责将学生贷款与学生应缴费数据关联,转缴学生欠费,余款定期退入学生缴费银行卡内。


第六章  退学、休学、复学、转学缴费规定


第十八条  退学费用的规定。学生入学注册后,由于各种原因退学的,凡学习时间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满一学期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各种代收费,据实退还。


第十九条  复学有关费用的规定。休学后复学并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其收费按复学后所在年级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转学有关费用的规定。从外校转入的学生,第一学期转入的收取全年费用,第二学期转入的收取半年费用。


第二十一条  学生退学、休学时间按实际办理离校手续的时间计算。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及时公布各学院(部)缴费率和学生欠费名单。学生缴费率计算公式:学生缴费率=学生缴费总金额/(上学年以前欠费总金额+本学年应缴费总金额)。学生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视同缴费,学生因 “绿色通道”或其他原因需缓缴费用的,必须办理缓缴手续,缓缴费造成的欠费按欠费统计。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部)凭计划财务处公布的缴费信息,按有关规定办理学生注册手续。办理缓缴手续的学生,当学年第一学期可按规定办理学籍注册,第二学期开学报到前,仍未缴清费用的学生,学院一律不予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收费管理问题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学分问题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