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管理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

 

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会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内部控制原则

1、 所有会计事项必须由两人以上经办。

2、 审批与经办分管。

3、 钱与帐、钱与物、帐与物分管。

4、 各种发票与财务专用章分管。

5、 印鉴与银行票据分管。

6、 印鉴分管。

7、 对各项会计业务必须进行稽核。

二、各会计岗位设置、职责和权限划分应遵守以上各原则。

三、凡涉及现金,银行存款收支及转帐业务,在手续上必须做到:

1、 上级审批、下级经办,使上下级之间互相监督与控制。

2、 主管部门审批,有关部门经办,使部门之间受到监督与控制。

3、 一个岗位经办,另一个岗位复核,岗位之间受到监督与控制。

四、凡涉及材料、物资设备的业务,在经办手续上必须做到:

1、 审批、购买、验收各环节独立进行,专人负责,使各环节之间相互监督与制约。

2、 保管、领用、核算、财产清查各环节之间相互监督与制约。

五、出纳岗位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银行帐对帐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每日现金核对后应形成书面盘点表。

六、审核结算岗位不得兼任工资及助学金、公积金和各项收费的管理工作。

七、会计电算化条件下的内部控制制度另行制定。

八、本处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处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处担任出纳工作。

九、各会计岗位要严格履行岗位责任,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要求和财务制度规定办理业务,不得超越岗位职责权限。在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的情况下,必须符合上列各项原则。

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纪律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办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