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管理制度

饮食服务中心成本核算实施细则

 

饮食服务中心成本核算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饮食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共山东理工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意见》及《山东理工大学后勤实体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成本核算的原则:

一、中心主任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客观性和及时性原则。

三、一贯性和相关性原则。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

五、效益性原则

第三条 为加强成本核算,中心应做好以下基础工作:

一、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

二、建立健全定额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计量验收制度

四、建立健全内部计价制度

第二章  成本核算体制

第四条 中心主任负责领导全中心的成本管理工作,各部门、各项目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本项目的成本管理。计划财务处后勤财务科负责中心的成本核算,中心会计人员负责成本核算原始资料的收集、审核、整理、移交工作,各部门、各项目应指定专职或兼职的成本核算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本项目人工耗费、材料消耗、机械使用等成本核算原始资料的收集、登记、整理、上交工作。

第五条  中心成本核算员每月2日以前将成本核算原始资料上交至中心会计人员,中心会计人员每月5日以前将成本核算资料交至计划财务处后勤财务科。

第三章                成本核算

第六条  中心以各食堂、餐厅、食品和半成品加工车间或加工点为成本计算对象归集费用,计算成本。

第七条  对于中心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摊销期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费用,记入“待摊费用”,在费用受益期内分期摊销;对于中心已经支出,摊销期在一年以上的费用,记入“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摊销;对于本期已经发生,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通过“预提费用”预提计入本期成本费用。

第八条  各食堂和餐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耗用的饮食材料,计入各食堂、餐厅的主营业务成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生产费用,包括人员工资、水电暖费、折旧费、资产占用费、代管食堂的管理费等,计入各食堂、餐厅的营业费用。

第九条  各食品、半成品加工车间或加工点以所加工的食品或半成品为对象按成本项目计算成本。

第十条  山东理工大学经贸协作公司按照商业企业的核算方法采用售价金额核算法核算成本、费用。

第十一条  成本核算员应按月做好各部门、经营项目人工消耗资料的登记工作,月末将各项目的用工情况和发生的人工费用,经中心工资核算员整理、汇总后上报中心会计人员。

第十二条  中心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3%计提养老基金,2%计提工会经费,1.5%计提职工教育经费。计提的养老基金在学校不要求上交的情况下,可转作学校对中心的补贴收入。

第十三条  饮食材料属于鲜活商品的,如蔬菜、干货、肉、鱼等,采用实地盘存制,以存计耗;能够进行出入库管理的,如米、面、油、调料、烟、酒等,采用永续盘存制,应办理出入库手续,以出库金额计入成本、费用,月末,各领用部门未消耗的商品经盘点后,办理退库手续,若下月继续使用的,可同时办理出库手续。

中心购入的其他材料,应分别办理入库、出库手续,以实际消耗数计入成本费用。

第十四条  中心购入的低值易耗品由财务部门按照使用部门、经营项目建立低值易耗品明细账,中心按照使用部门、经营项目建立低值易耗品台账,低值易耗品的领用应由相应负责人签字,低值易耗品采用分次摊销法,按月摊销。

第十五条  中心固定资产分为中心用自有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学校投资购建的固定资产两部分,由中心进行资产清查后,按照固定资产的类别、使用部门、使用项目分类,由财务部门按类别、部门、项目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中心按照类别、部门、项目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于中心占用的学校投资购建的固定资产,按照学校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分别计入各部门、各运营项目的成本费用,不再计提折旧;对于中心用自有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的折旧费,计入各部门、各运营项目的成本费用。对于学校暂时减免的国有资产占用费计入学校对中心的补贴收入。

第十六条  中心资产管理员负责中心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协调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关系,中心应建立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归口分级管理责任制,每月末中心资产管理员对各部门、各项目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报废、报损、调出、调入等变动情况报中心会计人员,由中心会计人员整理后报后勤财务科。

第十七条  中心的材料每月盘点一次,低值易耗品至少每半年盘点一次,固定资产至少每年盘点一次,年末盘点必须有后勤财务科参加,盘点结束后由盘点负责人填制盘盈、盘亏报告表,经相应负责人签字后报中心会计人员、后勤财务科。

第十八条  中心发生的水、电、暖等费用,根据计量结果,按月计入相应运营部门、项目的成本费用。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的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中心应收账款按照年末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应收账款逾期三年未收回的,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条  中心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种费用,计入管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  中心在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经费,计入营业费用。

第二十二条  中心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第二十三条  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各项罚款、赞助、捐赠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收入确认

第二十四条  各学生食堂根据微机房打印的收入日报表的

金额确认收入,各招待餐厅根据营业收入日报表确认收入。

第二十五条  各食品、半成品加工车间以销售或调拨的食品、半成品的金额确认收入。

第二十六条  对外发包的食堂、销售点等以与对方签定的合同确认的收款额和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第二十七条 山东理工大学经贸协作公司,以商品销售日报表确认收入。

第二十八条 中心其他经营项目的收入确认按照国家、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成本分析与成本报表

第二十九条  每月末由计划财务处后勤财务科编制成本报表,并报送中心负责人。

第三十条  每季度终了,由计划财务处后勤财务科进行成本分析,并将成本分析资料报送中心负责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中心负责成本核算的有关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准确的完成各自所负责的成本核算工作,其成本核算工作纳入考核范围,对于不按规定及时、准确的登记、报送成本核算资料的,由计划财务处后勤财务科向中心主任汇报,责成其立即改正;必要时向后勤管理处、分管校长汇报。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11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计划财务处。

(与后勤管理处共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