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管理制度

物业专项维修基金核算管理办法

 

物业专项维修基金核算管理办法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根据《山东理工大学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理工大学试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房改办提供学校售房款数据,其中:校内住宅小区按单幢楼提供;校外学校房改房按户提供,与计划财务处核对确定后,由计划财务处按照规定提取专项维修基金。

第二条       专项维修基金的本金不得动用,其增值收益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小区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增值收益不敷使用时,由业主委员会组织续筹。

第三条       专项维修基金提取或交纳后,作为代管基金设立专账核算管理,其中:学校住宅小区的房改房的专项维修基金按照本金、增值收益分别按单幢住宅楼设置账户核算管理;学校住宅区以外的学校房改房的专项维修基金按照本金、增值收益分别按户设置账户核算管理。

第四条       为了保证专项维修基金的安全和增值,专项维修基金全部用于投资购买学校学生公寓的股票,购买时按照实际购买金额计价(面值不限),产生的股息不缴税,按照本金比例分配记入各专用基金增值收益账户。

第五条       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使用时,对于小区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由物业管理企业每半年提交一次按小区住宅楼列示的资金筹集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和后勤管理处批准后,由计划财务处从相应住宅楼的增值收益中提取,按照小区单独设账核算,该项资金超计划支出时,由物业管理企业暂时垫付,从下一期筹集的资金中支付。专项维修发生支出时,由物业管理企业持经过业主委员会及其负责人、后勤管理处及其负责人批准并签字盖章的合法票据报销,其中属于工程支出的,应由物业管理企业编制预、决算,并经审计部门审计。支出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后,在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允许范围内支付。

第六条       专项维修基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有关部门制定并报计划财务处备案。

(与后勤管理处共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