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管理制度

会计人员交接制度

会计人员交接制度

为规范会计人员交接工作,根据《会计法》做如下规定:

一、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二、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三、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本科室人员内部交接,由科长负责监交;跨科室一般人员交接,由处长或委托分管处长负责监交;各科室科长或负责人交接,由处长负责监交。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可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

    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四、移交清册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监交人一份转计划管理科存档。

    五、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连续性。

    六、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需接替或代理,必须指定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七、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