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制度

工作纪律

 

工作纪律

 

1、遵守财经纪律和学校的财务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严禁弄虚作假,严禁故意违反规定办理各种会计业务。

2、实行挂牌服务,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监督。严禁与服务对象争吵。设立处长信箱,凡有投诉的,将追查当事人责任。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规范执行财务工作流程,严格执行内部牵制制度,严禁自行其事。按照岗位职责,妥善保管密码、钥匙、印鉴、票据等,如有灭失,要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发生损失。

4、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山东理工大学预算管理办法》,不得私自调整、追加预算。

5、货币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山东理工大学货币资金管理办法》,不得白条抵库、公款私存,私自挪用。未经处长批准,不准新开设银行帐户。严禁出借银行帐户,严禁用银行帐户为个人和单位换取现金。

6、招标组织工作严格执行《山东理工大学招标管理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禁泄漏有关的保密信息,严禁接受投标人的宴请和馈赠。

7、会计结算严格执行《山东理工大学关于经费支出报销的规定》,严禁报销签批手续不全的支出费用。

8、收费管理严格执行《山东理工大学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理工大学大学生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理工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不得私下减免学费,不得私自出租、出借票据。

9、国有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山东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严禁未按规定审批而办理资产出账手续。

10、对外付款要严格执行各种规定,特殊情况必须报处长审批,严禁不按规定和超越权限私自付款。

凡违反上述纪律的,年终考核不能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