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制度

购置设备、修缮费、房屋出租收入结算工作规定

 

购置设备、修缮费、房屋出租收入结算工作规定

 

一、购置设备:

    1.购置物资设备,按学校规定申报计划或申请立项,计划或立项经过批准后,有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2.按学校招标管理规定,购置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一次购置同类物资价值总额在3万元以上的材料物资、家具和总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办理结算须附招标合同,无合同财务不予付款。

    3.购置单价小于5万元、批量较小的物资设备,实行双人采购制。持手续完备的发票、资产入账手续办理结算。

4.自制教学仪器设备:凡经审批立项的自制教学仪器设备项目,其经费使用遵循“经费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原则。设备制作过程中,经费开支由项目负责人、实验设备处(负责经费支出登记)共同签字,待项目完工后,由实验设备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5.固定资产入账结算手续:

    1)购置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必须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发票至少三人签字。具体资产入账标准,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2)固定资产到货后,采购人、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领用人按照规定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山东理工大学物资领用验收单”并签字,据此办理资产增加手续。

    3)经办人员持发票和物资领用验收单到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固定资产验收单上签字。然后到国资办审核。

    4)国资办审核人员凭手续完备的发票、固定资产验收单和物资领用验收单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发票上加盖“固定资产”章,并在固定资产验收单上签字。

    5)按资产入账工作流程,经费负责人见到物资领用验收单后,在发票上签字,为减少重复签字,其它验收单不再签字。

6)经办人员持签字手续完备的发票、固定资产验收单、物资领用验收单、合同(按规定需附合同)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二、修缮费:

    1.造价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专项维修工程。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2.单体建筑物改造、扩建、装修,维修费5万元以上、大型设备改造5千元以上,须增加该固定资产的价值。

    3.修缮工程项目办理结算时,按审计处《关于修缮工程审计及完工财务结算的意见》办理。

    1)单项工程造价在1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据审计处审计报告办理财务结算。

    2)通过招标形式组织的修缮工程项目,对标的金额已确定的招标项目,须附合同及验收证明办理财务结算;对只确定施工队伍,项目造价仍按定额结算的修缮项目,须附审计报告办理财务结算。

3)单项工程造价不足1万元的修缮工程项目及零星维修,对其发生的费用支出,由业务主管部门严格审查,据审查结果及业务主管部门领导签字办理财务结算。

三、房屋出租收入: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租房户持房产科填制的《房租收入交款表》(一式二联)到财务交纳租金,交完租金后到房产科备案。